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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合同未履行时债权人有哪些救济?

2026-10-13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债务合同未履行时债权人有哪些救济?

当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的救济权利主要围绕“填补损害”与“实现合同目的”两个核心展开。

继续履行是首要的救济方式。只要债务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仍有可能履行,且履行费用不过高,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给付义务。这体现了合同严守原则。

若继续履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或者债务人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定金,债权人可依约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而定金法则遵循“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的原则。

第四,在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债权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为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若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阴阳合同中的债务条款是否有效力?

在“阴阳合同”的语境下,通常存在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是用于对外公示、备案或避税等目的的“阳合同”(虚假意思表示),另一份是当事人之间真实 intended 履行的“阴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其中债务条款的效力,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认定:

1. “阳合同”中的债务条款无效:

如果“阳合同”中的债务条款是双方通谋虚伪表示的结果,即双方并无真正按照该条款履行债务的意思,而是为了掩盖真实交易或规避法律监管(如逃避税收、规避限购政策等),则该条款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阴合同”中的债务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受合法性审查限制:

“阴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其债务条款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阴合同”中的债务条款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例如涉及非法借贷、洗钱、损害国家利益等),则该条款依然无效。若仅是一般的避税目的,通常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及真实债务关系的效力,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判断“阴阳合同”中债务条款的效力,核心在于识别哪一份合同代表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审查该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阳合同”因虚伪表示而无效,“阴合同”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有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面对债务合同未履行之情形,债权人应首先审视合同条款及违约具体事实,选择最有利的救济路径。建议在采取行动前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并可考虑通过发送律师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鉴于个案情况的复杂性,具体策略制定建议结合专业法律意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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