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债权合同中承担什么责?
2026-07-07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担保人在债权合同中承担什么责?
担保人在债权合同中的责任核心在于“补充性”或“连带性”,具体界定如下:
1. 保证方式的认定:
这是确定担保人责任顺位的关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人没有顺序利益。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是“一般保证”,或者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法律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意味着担保人处于第二顺位,只有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经过司法程序确认并执行未果)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2. 保证范围的确立:
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大小由合同约定决定。如果合同详细列明了担保的具体金额或项目,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合同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担保人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不仅包括本金,还涵盖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
3. 保证期间的限制:
担保人并非无限期承担责任。债权人必须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间内行使权利,担保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口头达成的债权协议有效吗?
口头达成的债权协议在满足法定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口头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虽然口头协议有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显著的举证风险。由于缺乏书面载体,一旦一方否认协议的存在或具体条款(如金额、期限、利息等),另一方往往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及具体内容除非有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或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口头债权协议在发生纠纷时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长期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视为不定期租赁等特定法律后果,但一般的民间借贷或普通债权转让,口头形式原则上是被允许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案件中的责任认定还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在签署担保文件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规避潜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