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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履行义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2026-01-23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担保人履行义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而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则担保人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其所支付的款项。这是因为,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的主要作用是为保障债权实现提供额外的安全措施;一旦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混合担保情形下债权人如何选择?

在混合担保的情形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于第三人的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受偿;若该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此外,对于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各保证人按照其内部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比例,则平均分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9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之后,原则上是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除非双方之间存在特别约定排除了这一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支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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