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虚假诉讼行为应该怎么办?
2025-11-28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遇到虚假诉讼行为应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活动,损害了己方合法权益,那么作为受害一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了对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给予刑事处罚在面对虚假诉讼时,不仅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也可以考虑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
在司法实践中,仅有转账记录一般难以单独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因为转账行为本身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发生,如赠与、还款、支付货款等,并不一定代表借贷关系。但是,如果结合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词等)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可以用来证明借贷事实在主张借贷关系时,除了提供转账记录外,还应尽可能收集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面对虚假诉讼行为,个人或单位应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不仅包括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在民事层面上争取公正裁决,同时也可能涉及到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不法分子的责任。在此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具体有效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