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诉讼中有哪些抗辩权?
2025-08-08合肥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担保人在诉讼中有哪些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其先诉抗辩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2.时效抗辩权:无论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可以基于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提出抗辩,从而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
3.其他抗辩事由:除了上述两点外,当存在欺诈、胁迫签订保证合同等情况时,保证人也可以据此提出相应的抗辩;此外,若发现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保证人对此无过错的话,同样能够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主债务人失踪后担保人如何处理?
当主债务人失踪后,担保人仍然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担保责任。在主债务人无法被找到或者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在面对债权人的追偿请求时,并非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而是可以通过行使合法赋予的各种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当然,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