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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坏账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2022-10-30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杜锋律师,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申报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什么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那么,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税前扣除有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该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该公告删除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将资产损失范围界定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限制性条款,消除了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争议,从而与《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宗旨相吻合。


因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立法精神,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申报税前扣除注意事项多


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为例,企业申报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律采取申报扣除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统一采取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区分是实际资产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旨在厘清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可否追补确认及追补期限和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涉税调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有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明确采取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企业资产损失除正常损失和按市场公允价值处置、转让资产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外,其余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税前扣除,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适当延期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额的计算及相关证据的举证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报扣除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人赔偿后的余额。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涉及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的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根据法律规定,坏账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如为正数,则调增额;如为负数,则为调减额。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企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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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如何清缴

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由于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不少税收新政策,与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比,确实有些差异。下面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1、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补贴的涉税处理。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对于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而给予的财政补贴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财政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3、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已失效。即以下两条有关“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失效: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金融机构对2008年度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08年1月1日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2007年12月12日以前,企业计税工资要受月人均1600元的限制,由于企业员工人均月工资普遍超过1600元,在实际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实行车改后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基本上会因为超过限额,而被作为工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回来补税,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扣除减免。例如,2007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发放2000×12×100÷10000=240,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当年工资总额为264万元,工资允许税前扣除限额1600×12×100÷10000=192,在申报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可以看出企业给予报销的24万元燃油费都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了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这对于福利费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只要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而且按规定用途使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显得更加合理。例如,2009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工资总额2000×12×100÷10000=240,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当年已支出职工福利费8万元,全年职工福利费合计32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240×14%=33.6,可以全部扣除。当然了,如果企业当年支出职工福利费已经较大了如发生15万元了,那当年的职工福利费就达到39万元,超标的39-33.6=5.4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了。


5、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7、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账,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8、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基于此规定,如果企业在2009年度还是实行预提的话,在2009年度没有实际发放的则要进行纳税调整。


10、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12、金融企业向职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1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14、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15、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2009年,企业自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有多缴所得税的暂不办理退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17、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制定。


1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制定。


1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21、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22、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23、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的涉税问题


24、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属于居民供热免税的,应作为免税收入参与计算进项转出。


25、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6、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27、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8、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份按规定补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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