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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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工程怎么规避风险 合伙企业的债务怎么承担?

2022-10-15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

  杜锋律师,上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杜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务纠纷的工程怎么规避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各种类型的工程正在筹备或施工中,但是遇到债务纠纷的工程怎么规避风险这一问题,很多人由于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又缺乏经验而显得措手无错。那么对于债务纠纷的工程,该如何规避潜在的风险今天,的就问您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债务纠纷的工程怎么规避风险

分包商应避免签署替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保函的合同。

主承包商的作用类似国际工程承包项下类似的代理投标,实际承包商要尽量争取与业主直接签合同,其与投标代理的代理费另外结算;或以实际承包商和当地投标代理的组成的联合体名义与业主签合同。在签订分包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坚持分包商直接向总包商开保函。若总包商执意要求分包商按其分包比例向业主提供反担保,则可反过来要求总包商向分包商出具付款保函。

如果分包商迫不得已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了预付款和履约保函,在预付款保函中应规定:

1、预付款保函必须于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后才生效;

2、保函金额递减条款,保函金额随着预付款归还进度或时间递减;

3、失效条款,规定具体的失效时间或失效事件。

履约保函的索赔文件中,应规定提交受益人的索赔声明,并说明申请人的违约事实;同时也应规定保函金额递减的条款。如分包商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了反担保,应在反担保索赔条款的声明中加具‘inconformitywiththetermsofyourguarantee’之类的限定,即要求担保人至少声明:①收到受益人索赔;②索赔符合保函条款。这样,担保人必须确定其收到的索赔至少在表面上真实有效,才可以据以向反担保的担保人提出索赔。担保人书面索赔声明的规范化,可以给反担保人依据保函条款抗辩反担保下索赔提供依据。

另外一个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是,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分包商不能为总包商向业主开立的保函提供全额反担保,应要求总包商自身向业主承担一部分担保。这样,万一因分包合同纠纷导致分包商无法继续履约,总包商由于自己承担了一部分担保,也会积极寻找其他途径继续履行其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而一旦该合同如期完成,则业主也就失去了在银行保函项下向分包商索赔的事实依据。

保函开出之后,分包商要重视对保函的后期风险管理,重点是按照保函约定的条件,及时搜集并向担保银行提供保函金额递减或失效的文件证明,使保函风险逐渐减少。

分包合同以提供设备为主,并附带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支付结算方式的风险防范措施。

当分包商的分包以提供设备为主,并附带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时,应注意预付款保函和主承包商的支付结算方式相匹配。例如,当结算方式为:合同金额30%以预付款结算,剩余70%以主承包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结算,分包商应注意在分包合同中开立预付款保函和信用证的先后时间顺序。

分包合同应规定主承包商开立合同金额70%的信用证在先,支付30%的预付款在后,而不是相反。

如果分包商不注意这一点,而要求主承包先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而后开立70%的信用证,那么则意味着签订分包合同后,分包商应首先开出30%的预付款保函,而该预付款保函往往是以供货人完成发货为失效条件的。分包商虽然提前收到了30%的预付款并安排生产,但如果主承包商迟迟开不出70%的信用证,那么分包商到了发货期仍然不能如期发货,则会由于没有完成供货而面临预付款保函被没收的风险;如在没有信用证的情况下强行发货,又会面临收汇风险,境地十分尴尬。

由此可见,“债务纠纷的工程怎么规避风险”这个问题相对而言比较复杂,但又极为重要,这对每一个工程的顺利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是如此,因此弄清楚这个问题也是十分必要的。为了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专业的建议是必可少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黄冈律师!

合伙企业的债务怎么承担?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其中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其债务承担方式是不同的。接下来,将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相关阅读: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一般而言,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都是先对外承担,再进行内部分配,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相信您看到这里,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的相关内容,欢迎致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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